索引号: | 115104000/2024-000002 | 公文种类: | 意见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文号: | 泸市交【2024】13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优先过升船机、优先装卸作业的指导意见(试行)
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优先过升船机、优先装卸作业的指导意见(试行)
结合宜宾—泸州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工作要求,为推动两市航运绿色低碳发展,优化航运能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交办规划〔2018〕1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现就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优先过升船机、优先装卸作业提出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甲醇和燃油双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申请优先通过向家坝升船机以及在宜宾市、泸州市码头优先装卸作业。
二、优先条件
(一)符合宜宾、泸州相关航段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持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无线电证书等,船舶检验证书应标注有相应的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源。
(二)制定有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以及针对火灾、失电、综合电力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船员满足航行区域及最低配员要求,持有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并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及专项应急演练。
(四)船舶遵守水上交通管理各项法律法规,按规定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三、申办流程
(一)船舶首次过向家坝升船机及到有关县(区)港口码头装卸作业48小时前,船舶经营人将符合本文件优先条件规定的佐证资料提交到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具有水域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意见。在共同审核无误后,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给向家坝升船机管理单位、港口企业、航运企业调整调度安排,确保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优先过机、优先装卸作业。
(二)在船舶船员及相关资料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船舶经营人可不再提供佐证资料,按规定向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水域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备后,优先安排过机及装卸作业。
(三)船舶船员及相关资料发生调整、变化的,船舶经营人应于靠泊作业48小时前向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水域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备。
四、作业监管
船舶经营人应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体系,遵守相关管理各项规定和制度。如有申报虚假信息、安全隐患未整改、违法行为未处理等情况,取消其优先资格,一年内不予再申请。一年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再次提交申报材料。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