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04000/2024-00000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12-13 发布日期: 2024-12-19
文号: 泸市交安【2024】51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12-19 10:54:49 【字体:

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航务局、市运管局、市交建中心(以下统称“各单位”)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本单位依法核实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保障,接到举报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批和奖金发放。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航务局、市运管局、市交建中心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举报我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航务局、市运管局、市交建中心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和奖金领取办法等。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1234512350”12328”,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行业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的规定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登记。接到举报的单位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及时填写《举报登记表》(附件1)并报市局安办备案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可采取现场核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通过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证据采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单位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安全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对予以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四)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处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案件统计报告。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各单位每月应将办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报市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如实填报《举报案件情况汇总表》(附件2),市局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存档。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制度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及行业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上述工作相关人员授意他人实施的举报。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已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并按规定整改的,或已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市或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函告,避免出现重复奖励的情况。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相关单位统一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5000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1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2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3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 各单位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案件经办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确定拟发奖金数额并说明奖励依据,填写《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3)后,并按以下规定审定。

(一)奖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不含2000元),由接到举报单位的安全部门召集相关科室集中研究,上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奖励金额在2000元至2万元(含2000元,不含2万元)的,由接到举报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草拟签报,上报主要领导审定。

(三)奖励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接到举报单位的安全部门向本单位局长办公会或工作会汇报工作情况,由本单位局长办公会或工作会进行审定。

(四)奖励金额在5万元的,由接到举报单位的安全部门向本单位党组(委)或中心主任办公会汇报工作情况,由本单位局党组(委)或中心主任办公会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核查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 对举报人发放的奖金,由案件经办人填写《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4),按程序审核,并核对领款人身份,领款人在《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上签字捺印后(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接到举报的单位案件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向领款人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约定核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十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单位给予有功的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需在编公职人员身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事项核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办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关业务领域信用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对核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二十二 本制度由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制度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泸市交安〔202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2.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情况汇总表

3.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4.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附件1

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姓名(化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举报时间

 

接受举报人

 

 

 

备注:1.举报人信息按举报人提供内容填写,举报人不愿提供的可以不填写;2.此表涉及举报人权益保护,必须专人密存。

附件2

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情况

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案号及案件名称

举报时间

案件查处情况

奖励情况

 

 

 

 

 

 

 

 

 

 

 

 

 

 

 

 

 

 

 

 

 

 

 

 

 

 

 

 

 

 

 

 

 

 

 

 

 

 

 

 

 

 

 

 

 

备注:填报人根据需要调整表格大小。

 

附件3

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

审批表

编号:泸市交安奖〔20   〕第  号

举报人

 

身份证号

 

举报时间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举报事项

 

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经办人

 

结案时间

 

处罚对象及罚没金额

 

奖励

意见

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大、小写):

 

奖金

领取方式

£现场领取£未现场领取(附举报人书信申请及办案人员说明)

 

办案人员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

分管安全领导意见

签名:年月日

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年月日

局长办公会意见

签名:年月日

局党组(委)意见

签名:年月日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三份。承办部门、举报等级科室、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4

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

奖励金领取单

 

领取人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奖励金额(大写)

 

分管安全领导

审批意见

 

分管财务领导

审批意见

 

领取人签名

并押印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备注: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金后,此表由举报人(如在场)、案件经办人、财务人员当面予以密封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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