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104000/2023-00000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30 | 发布日期: | 2023-03-03 |
文号: | 泸市交安〔2022〕75 号 | 有效性: | 无效 |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强化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航务局、市运管局(以下统称“各单位”)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本单位依法核实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保障,接到举报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批和奖金发放。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航务局、市运管局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举报我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航务局、市运管局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和奖金领取办法等。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12345”“12350”“12328”,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的规定认定。
第七条 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有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等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行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登记。接到举报的单位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登记表》(附件1)予以立案;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单位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查处或移送。移送处理的案件应当以电函、书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单位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安全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处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案件统计报告。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各单位应在6月底和12月底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办理完毕的《举报案件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市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局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存档。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及行业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举报或可证明上述工作相关人员授意他人实施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市或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函告,避免出现重复奖励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相关单位统一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重伤和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查实瞒报、谎报重伤的,不分事故等级,按每查实瞒报、谎报重伤1人奖励1000元计算。查实瞒报、谎报死亡的,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5000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1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2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3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案件经办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确定拟发奖金数额并说明奖励依据,填写《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3)后,并按以下规定审定。
(一)奖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不含2000元),由接到举报单位的安全部门召集相关科室集中研究,上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奖励金额在2000元至2万元(含2000元,不含2万元)的,由接到举报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草拟签报,上报主要领导审定。
(三)奖励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接到举报单位的安全部门向本单位局长办公会汇报工作情况,由本单位局长办公会进行审定。
(四)奖励金额在5万元的,由接到举报单位的安全部门向本单位党组会汇报工作情况,由本单位局党组(委)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发放的奖金,由案件经办人填写《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4),按程序审核,并核对领款人身份,领款人在《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上签字捺印后(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接到举报的单位案件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向领款人发放奖金。
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单位给予有功的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需在编公职人员身份,且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单位、部门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51号)精神为准。
附件: 1.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2.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情况汇总表
3.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4.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附件1
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化名)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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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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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 接受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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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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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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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举报人信息按举报人提供内容填写,举报人不愿提供的可以不填写;2.此表涉及举报人权益保护,必须专人密存。
附件2
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情况
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案号及案件名称 | 举报时间 | 案件查处情况 | 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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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填报人根据需要调整表格大小。
附件3
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
审批表
编号:泸市交安奖〔20 〕第 号
举报人 |
| 身份证号 |
| 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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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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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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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 | 案件经办人 |
| 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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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及罚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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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意见 | 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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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大、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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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领取方式 | £现场领取£未现场领取(附举报人书信申请及办案人员说明) | ||||||
审 批 意 见 | 办案人员审核意见 | 签名:年月日 | |||||
分管安全领导意见 | 签名:年月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 签名:年月日 | ||||||
局长办公会意见 | 签名:年月日 | ||||||
局党组(委)意见 | 签名:年月日 |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三份。承办部门、举报等级科室、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4
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
奖励金领取单
领取人姓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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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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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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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安全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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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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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签名 并押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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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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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金后,此表由举报人(如在场)、案件经办人、财务人员当面予以密封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