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政策解读
《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
奖励制度》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全面强化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川安委〔2021〕13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51号)等有关规定。
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制度》适用于我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时发现并消除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主要内容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航务局、市运管局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举报我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航务局、市运管局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和奖金领取办法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航务局、市运管局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并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
五、有效期限
《制度》自2022年10月1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