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等4个裁量基准修订说明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办法》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公路路政)》等4个裁量基准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于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规定。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等裁量基准的制定职责、制定程序和执行等内容。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的深入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修订和罚款事项的取消、调整较多,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厅对2015年制定的《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和2020年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新《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等4个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修订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三)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实施办法》
一是进一步明确裁量基准制定主体。按照国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在《实施办法》增加了第三条,规定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适用其制定的裁量基准。同时考虑到我省部分市(州)具备地方立法权限,规定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规定的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由其所属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
二是进一步完善裁量权行使规则。按照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对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及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情形重新梳理完善;新增第九条第二款,对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进行明确。
三是进一步强化裁量权行使监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对原《实施办法》相关条文重新梳理合并,规定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裁量权行使实施检查的职责,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及时进行纠正,不按规定适用裁量基准的,追究相应责任。
(二)《裁量基准》
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门类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共计编制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工程质监、航务海事4个领域124类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一是进一步明确裁量情节的划分。一般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尽量压缩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是进一步明确裁量事实的确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本身的特征、当事人主观过错、历史违法次数、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每个档次的裁量事实,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